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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陸河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解讀
      • 2020-09-18 16:09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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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和《陸河縣人民政府劃定森林防火區通告》(陸河府通字(2017)7號)的規定,由陸河縣印發《陸河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簡稱《禁火令》)?,F就《陸河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有關情況進行解讀。

        一、《禁火令》制定意義

        在每年10月至4月底,我縣氣候干燥,森林火險天氣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勢嚴峻。期間農林用火增多,野外違規用火現象和森林火情驟然增加,《禁火令》的制定能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發生,切實保護我縣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二、《禁火令》主要內容

        《禁火令》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

       ?。ㄒ唬督鹆睢酚没鹣嚓P禁令:規定了《禁火令》執行期限、禁火區域、禁火規定等條例。

       ?。ǘ督鹆睢菲渌幎ǎ喊訌娞厥馊巳汗芾?、加強防火意識等規定。

       ?。ㄈ督鹆睢诽幜P相關規定:規定了《禁火令》的處罰條例,包括行為主體、處罰規定等。

        三、《禁火令》制定依據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1.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

        2.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ǘ渡址阑饤l例》第二十八條: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ㄈ稄V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1.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2.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3.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4.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5.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6.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破壞、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牌、瞭望臺、隔離帶、生物防火林帶、視頻監控、通訊設備等,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正常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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